博兴县人民法院委托对鲁C73N31号小型轿车 损失价值的司法鉴定意见书
山东光正【2021】车鉴字第50号
委托人:
博兴县人民法院
委托鉴定事项:
对鲁C73N31号车车辆损失进行鉴定
鉴定意见:
该项委托的鲁C73N31小型轿车损失价值为:¥65704.00元,金额大写:陆万伍仟柒佰零肆元整(人民币)。
鉴定人:
张丙虹、刘峰
博兴县人民法院委托对鲁C73N31号小型轿车 损失价值的司法鉴定意见书
山东光正【2021】车鉴字第50号
委托人:
博兴县人民法院
委托鉴定事项:
对鲁C73N31号车车辆损失进行鉴定
鉴定意见:
该项委托的鲁C73N31小型轿车损失价值为:¥65704.00元,金额大写:陆万伍仟柒佰零肆元整(人民币)。
鉴定人:
张丙虹、刘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