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托人:
博兴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:
对鲁MAD737、鲁MAG098号车辆及挂车日停运损失进行鉴定。鉴定意见:
(1)本项委托的鲁MAD737号货车及挂车的日停运损失为:¥966.00元,金额大写:玖佰陆拾陆元整(人民币)。 (2)本项委托的鲁MAG098号货车及挂车的日停运损失为:¥1006.00元,金额大写:壹仟零陆元整(人民币)。鉴定人:
张丙虹、刘峰委托人:
博兴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:
对鲁MAD737、鲁MAG098号车辆及挂车日停运损失进行鉴定。鉴定意见:
(1)本项委托的鲁MAD737号货车及挂车的日停运损失为:¥966.00元,金额大写:玖佰陆拾陆元整(人民币)。 (2)本项委托的鲁MAG098号货车及挂车的日停运损失为:¥1006.00元,金额大写:壹仟零陆元整(人民币)。鉴定人:
张丙虹、刘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