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托人:
博兴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:
对鲁MQ350J号车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。鉴定意见:
本项委托的鲁MQ350J号小型驾车在鉴定评估基准日 2020年1月17日的损失价值为:¥29500.00元,金额大写:贰万玖仟伍佰元整(人民币)。鉴定人:
刘峰、张丙虹委托人:
博兴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:
对鲁MQ350J号车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。鉴定意见:
本项委托的鲁MQ350J号小型驾车在鉴定评估基准日 2020年1月17日的损失价值为:¥29500.00元,金额大写:贰万玖仟伍佰元整(人民币)。鉴定人:
刘峰、张丙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