惠民县人民法院委托对电动三轮车 损失价值的司法鉴定意见书
山东光正【2021】车鉴字第107号
委托人:
惠民县人民法院
委托鉴定事项:
对电动三轮车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
鉴定意见:
该项委托的金鸽电动三轮车损失价值为:¥4000.00元;金额大写:肆仟元整(人民币)。
鉴定人:
张丙虹、卢鹏鹏
惠民县人民法院委托对电动三轮车 损失价值的司法鉴定意见书
山东光正【2021】车鉴字第107号
委托人:
惠民县人民法院
委托鉴定事项:
对电动三轮车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
鉴定意见:
该项委托的金鸽电动三轮车损失价值为:¥4000.00元;金额大写:肆仟元整(人民币)。
鉴定人:
张丙虹、卢鹏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