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托人:
博兴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:
对鲁M1523U号车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:
本项委托的鲁M1523U号小型轿车在鉴定评估基准日 2020年11月17日的损失价值为:¥26375.00元,金额大写:贰万陆仟叁佰柒拾伍元整(人民币)。鉴定人:
张建伟、刘峰委托人:
博兴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:
对鲁M1523U号车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:
本项委托的鲁M1523U号小型轿车在鉴定评估基准日 2020年11月17日的损失价值为:¥26375.00元,金额大写:贰万陆仟叁佰柒拾伍元整(人民币)。鉴定人:
张建伟、刘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