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光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
滨州光正【2020】车鉴字第15号
委托人:
博兴县人民法院
委托鉴定事项:
对事故车辆MV368D号车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
鉴定意见:
该项委托的MV368D号小型轿车的损失价值为¥58785.00元,金额大写:伍万捌仟柒佰捌拾伍元整(人民币)。
鉴定人:
张建伟、刘峰
山东光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
滨州光正【2020】车鉴字第15号
委托人:
博兴县人民法院
委托鉴定事项:
对事故车辆MV368D号车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
鉴定意见:
该项委托的MV368D号小型轿车的损失价值为¥58785.00元,金额大写:伍万捌仟柒佰捌拾伍元整(人民币)。
鉴定人:
张建伟、刘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