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托人:
博兴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:
对鲁MA101E号车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:
本项委托的鲁MA101E号小型轿车在鉴定评估基准日 2020年11月16日的损失价值为:¥8695.00元,金额大写:捌仟陆佰玖拾伍元整(人民币)。鉴定人:
刘峰、张建伟委托人:
博兴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:
对鲁MA101E号车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:
本项委托的鲁MA101E号小型轿车在鉴定评估基准日 2020年11月16日的损失价值为:¥8695.00元,金额大写:捌仟陆佰玖拾伍元整(人民币)。鉴定人:
刘峰、张建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