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光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
山东光正司鉴所【2020】交鉴字第12号
委托人:
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
委托鉴定事项:
对涉案的鲁M116Q7号车辆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
鉴定意见:
经鉴定鲁M116Q7号车辆的损失价值为¥118331.00元,金额大写:壹拾壹万捌仟叁佰叁拾壹元整(人民币)
鉴定人:
张丙虹、张建伟
山东光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
山东光正司鉴所【2020】交鉴字第12号
委托人:
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
委托鉴定事项:
对涉案的鲁M116Q7号车辆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
鉴定意见:
经鉴定鲁M116Q7号车辆的损失价值为¥118331.00元,金额大写:壹拾壹万捌仟叁佰叁拾壹元整(人民币)
鉴定人:
张丙虹、张建伟